郭某1和扬中市环境保护局单位受贿案 单位受贿罪 非法收受财物 自首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

扬中市环境保护局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1、扬中市人民法院(2013)扬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锋

解红梅

冷松海

代理律师:

周连勇

杨秀云

法官解说
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单位受贿罪。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以该单位帮助资金使用单位争取环保专项资金需要列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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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莉。
被告人:江苏省扬中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机构代码01449619-0,住所地扬中市。
诉讼代表人:黄某1,系扬中市环境保护局法规科科长。
被告人:郭某1,男,1956年11月2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 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任扬中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住扬中市。
辩护人:周连勇、杨秀云,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锋;人民陪审员:解红梅、冷松海。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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