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某诉胡某等雇员受害赔偿案 承揽关系;劳动关系;过错程度
案由: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3)扬少民终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小川

刘平

黄月花

代理律师:

陈学军

韩玉军

周云飞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当事人较多,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原告尤某与被告胡某、肖某之间究竟是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二是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分担该如何判定。本案中原告尤某系按照被被告胡某、肖某的要求完成木工工作,完工后交付工作...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扬江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2013)扬少民终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尤某,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代理人:陈学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胡某,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被上诉人):肖某(被告胡某之夫),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代理人:韩玉军,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某1,住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理人:胡某(被告霍某1之母),即本案被告胡某。
被告(上诉人):佘某,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告(上诉人):刘某(被告佘某之妻),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代理人:周云飞,北京市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明礼;代理审判员:汪德义;人民陪审员:马利祥。
二审法院: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川;审判员:刘平;代理审判员:黄月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