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挪用资金案 挪用资金罪 数额较大 职务之便
案由:
挪用资金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刑初字第0148号
审理法官:

袁伟

王玲

邱菊娟

代理律师:

郎继华

姚庆伟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人孟某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单位预付款的汇票转入自己账户内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作为侵犯财产罪的范畴,在犯罪构成上有着众多的相似之处,如犯罪主体均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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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刑初字第0148号
2.案由:挪用资金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扬州大学图书馆职员,原扬州锦旺能源有限公司业务人员,住江苏省扬州市。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7月3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9月21日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郎继华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庆伟,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伟;人民陪审员:王玲、邱菊娟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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