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栾某、丁某、陈某寻衅滋事案 寻衅滋事罪 自首 被害人谅解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刑初字第0322号刑事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迎红

代理律师:

张巍

许烽彬

高永明

法官解说
本案关键的问题是对被告人行为应如何定性。从整个事件的全过程可见,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第一,被告人一伙的行为事出有因,是翟某和纪某对叶某纠缠不休使得叶某心生厌烦无力摆脱,才向被告人栾某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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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3)扬广刑初字第0322号刑事事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栾某(曾用名俊俊),男,1990年3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中专文化,打工。2013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巍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曾用名韩某),男,199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高中文化,无业。2013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许烽彬,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绰号猴子),男,1991年7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高中文化,农民工。201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永明,北京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迎红
人民陪审员:盛静安 游文明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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