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扬州)输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债务抵销有效案 到期债务 抵销权 诉讼时效
案由:
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中德(扬州)输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中德(扬州)输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

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扬邗商初字第0011号
审理法官:

过雪琴

郭云顺

曹刚

代理律师:

宗宏根

刘德平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争议问题,即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法定抵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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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3)扬邗商初字第0011号。
2、案由:确认债务抵销有效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德(扬州)输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林海,中德(扬州)输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维峰,中德(扬州)输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宗宏根,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金副,扬州和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德平,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过雪琴;人民陪审员郭云顺、曹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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