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自首;救助义务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扶绥县人民法院(2013)扶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官:

李瑶骏

邓陆蔚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自首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交通肇事案有其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
展开

一、首部

(二)案由:交通肇事
(三)诉讼双方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壮族,大专文化,住广西扶绥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3年3月22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4月1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女,1976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扶绥县。系被告人黄某的姑姑。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瑶骏 代理审判员:邓陆蔚
人民陪审员:甘学英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