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故意伤害案 防卫过当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扶绥县人民法院(2013)扶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
审理法官:

玉宁

黄忠信

代理律师:

钟启苏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害人只是用手打被告人的脸部及胸部,只属于较轻的殴打,没有明显立即危及人身安全,但被告人却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连续捅了被害人数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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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二)案由:故意伤害
(三)诉讼双方当事人: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绰号"阿龙"),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绥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日由扶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扶绥县。
指定辩护人钟启苏,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玉宁审判员:黄忠信
人民陪审员:李莹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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