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诉广西扶松川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建设工程 施工资质 竣工验收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145号
审理法官:

谢永能

甘吉禄

程达林

代理律师:

黄树巍

莫天亮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据《合同法》,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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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145号
(二)案由: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1。
委托代理人黄树巍,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
被告广西广西松川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2,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莫天亮、广西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永能;代理审判员:甘吉禄;人民陪审员:程达林。
(六)审结时间: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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