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案 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公共安全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揭中法少刑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林旭强

鲁鸣

林伟涛

代理律师:

钟明

纪佳朋

法官解说
投放危险物质罪,俗称投毒罪,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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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2013)揭普法少刑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揭中法少刑终字第11号
2.案由:放火、投放危险物质。
3.诉讼双方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上诉人):杨某明。
公诉机关: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立凤。
原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林建生,系原审被告人林某某之父。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某,男,199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普宁市人,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13年2月1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钟明、纪佳朋,普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肖斌;人民陪审员:陈小玲、张锐洪
二审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旭强;审判员:鲁鸣;代理审判员:林伟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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