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不服惠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 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义务;送达方式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揭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揭中法行终字第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朝泓

姚奕声

陈锋

法官解说
1.惠来县公安局在可以采用其它送达方式送达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公告送达告知黄某2、黄某3行政处罚告知书是否违法,是否必然导致处罚决定无效。
本案中,惠来县公安局分别对黄某2、黄某3进行行政处罚,在处罚前先是在2013年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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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2013)揭惠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揭中法行终字第12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治安行政处罚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2。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来县公安局。
委托代理人李某,揭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
原审第三人黄某4。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揭阳市惠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振海;审判员:黄亚艺;人民陪审员:陈锦城。
二审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朝泓;审判员:姚奕声、陈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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