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价值评估 公司员工代理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重审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3)揭榕法民二重字第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党欢

陈燕萍

杨伟锋

代理律师:

郭贤专

林小丽

法官解说
车辆损失险保额及车辆损失险保险费均系折旧逐年递减所得。在机动车不可修复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在保险期限一年内折旧进行评估,按约定保值全额赔偿,但残值应归保险人所有。
公司委托员工出庭参加诉讼,虽然表述为一般代理,但代理权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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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2)揭榕法民初字第19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揭中法民二终字第35号裁定书。
重审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3)揭榕法民二重字第2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许某,男。
委托代理人:郭贤专、林小丽,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揭阳公司)。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支公司职员。
4.审级:重审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黄淡容。
二审法院: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树城;审判员陈爱萍、鄞琼珊。
重审一审法院: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党欢;审判员:陈燕萍;人民陪审员:杨伟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7日。
重审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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