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地沟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证明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陕西谷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

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小炎

刘晓弘

孙宝霞

代理律师:

陈智景

马岗岭

法官解说
本案系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全国特大"地沟油"犯罪系列案件之一,也是陕西省首例"地沟油"犯罪案件,其生产、销售数量大、范围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案件宣判后,包括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在内的100余家媒体、网站进行了报道,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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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0006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陕西谷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陈智景,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岗岭,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小炎;审判员:刘晓弘、孙宝霞。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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