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某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4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韦石峰

黄世美

雷永刚

代理律师:

陶子丕

法官解说
运输毒品罪是指明智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运输毒品罪是以当事人主观上明知为核心要件的,主观上是否明知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在本案中,如何认定被告人农某是主观明知还是受他人蒙骗引诱,是案件审理的重点。
所谓蒙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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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41号判决书。
(二)案由:运输毒品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卫华。
被告人:农某,男,1992年9月26日出生,农民。于2012年8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陶子丕,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石峰;代理审判员:黄世美;人民陪审员:雷永刚。
(六)审结时间:20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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