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某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胁迫;共同消费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7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韦石峰

黄世美

雷永刚

法官解说
根据被告人辩解,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开厢消费是被告人辩称的2000元,还是公诉机关控诉的3000元?二是被告人与被害人开厢消费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
争议焦点一,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合议庭综合在案的证据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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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2013)新刑初字第72号判决书。
(二)案由:敲诈勒索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卫华。
被告人:农某,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于2012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石峰;代理审判员:黄世美;人民陪审员:雷永刚。
(六)审结时间: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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