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某1等诉魏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死亡赔偿金
文书字号: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237号等系列6案
审理法官:

李永文

潘千荣

肖丽丽

代理律师:

魏某1

李某2

魏某3

陈继忠

刘玉萍

陈建明

鲁万忠

赵某1

胡某

宋伟

法官解说
本案系新平县“1.13”系案之一,因该案涉及六个案件且赔偿金额巨大,标的达240多万元。被告胡某与赵某2系雇主与雇员关系,除投保保险公司应当理赔的数额外,胡某可能面临超过150万元的赔偿,经过审理查明胡某并不具备全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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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新民一初字第237号等系列6案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缪某1,系死者罗某丈夫。
原告缪某2,系死者罗某女儿。
法定代理人缪某1,系缪某2父亲。
原告罗某2,系死者罗某父亲。
原告李某1,系死者罗某母亲。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施建华,系新平县新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魏某1,系死者魏某2父亲。
被告李某2,系死者魏某2母亲。
被告魏某3,系死者魏某2儿子。
法定代理人杨某。
被告魏某1、李某2、魏某3的委托代理人陈继忠,男,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某,系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
委托代理人刘玉萍,女,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钱磊,男,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林淞,总经理。
住址: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131号汇都国际B座7楼。
委托代理人赵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钱某,系云F号小型轿车所有人。
被告云南新平穆斯林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忠安,董事长。
住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新平大道11号。
委托代理人陈建明,男,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
法定代表人邝某,主任。
住址:新平县桂山街道办事处新平大道11号(云南省交通安全统筹中心华泰分理处,负责人马忠安)。
委托代理人鲁万忠,男,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1,系云A号车辆驾驶人赵某2父亲。
被告胡某,系云A号车辆驾驶人赵某2母亲。
被告赵某1、胡某的委托代理人宋伟,男,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永文、审判员:潘千荣、肖丽丽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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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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