仉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代位求偿权 补偿原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9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华

史莉莉

郭春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又称"权益转让",它是指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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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397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仉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政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从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华;代理审判员:史莉莉;人民陪审员:郭春艳。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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