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不服连云港市新浦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婚姻登记;审查义务;判决撤销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行初字第003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汪洪祥

李素平

刁洪祥

代理律师:

徐继刚

杨艳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义务。按照现行婚姻登记制度,婚姻登记机关只能对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非实质审查,加之社会上诚信失衡的问题,提供虚假证明等现象屡见不鲜,这很难保证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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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行初字第003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婚姻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马某1,原告父亲。
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继刚,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民政局。
被告法定代表人:卞某,该局局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局副局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局婚姻登记处主任。
第三人:韩某。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杨艳,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汪洪祥;审判员:李素平;人民陪审员:刁洪祥。
6、审结时间: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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