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资产青岛办事处诉宋某、宋某1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债务人 损害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日商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唐玉国

刘端珂

刘玉玉

代理律师:

王丽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的撤销权纠纷案。所谓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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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3)岚民一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日商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甲3楼,组织机构代码71806276-1。
诉讼代表人:吴少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
原审第三人:宋某1,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易秀娟。
二审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玉国 审判员:刘端珂 刘玉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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