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赵某2所有权确认一案 民事 所有权确认 房屋产权证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齐齐哈尔事务所

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姜宏彬

杨光

马丽君

代理律师:

范桂兰

常国庆

法官解说
房屋产权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资格,但是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房屋产权证书只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一致。本案中,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上显示所有权人为赵某2,但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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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3)昂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委托代理人范桂兰,女,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齐齐哈尔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2,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委托代理人常国庆,黑龙江尔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宏彬;代理审判员:杨光、人民陪审员:马丽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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