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云南瑞奇德医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案 恶意解约;法定解除权;房屋租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一终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起俊

熊梓旭

符圆圆

代理律师:

王贝

李康妮

陈云东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前提以及行使。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守约方的法定解除权,旨在保护合同善意履约方的合法权益,当对方出现恶意违约之时,依法享受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为达到提高房屋租金目标,不惜以开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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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3)盘法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一终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昆明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龙泉镇罗丈村股份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王贝、李康妮,系云南德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瑞奇德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云东,系云南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文敏;审判员:江丽;人民陪审员:龙昆英。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起俊;代理审判员:熊梓旭、符圆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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