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昆明凯旗化工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昆明高新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瑞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按分责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三终字第10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余锋

杨章亮

祁妍甯

法官解说
侵权行为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多有发生,形态多样、类型复杂、方式各异、纷繁复杂,但却有着共同的结果,造成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如何在人际交往日益紧密联系、各种关系日益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厘清这一法律关系,准确清晰界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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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1)五法黑民初字第31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三终字第102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凯旗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某、刘某。
被告(被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委托代理人:黄某。
被告(上诉人)昆明高新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昆明瑞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其恒;审判员:桂欣;人民陪审员:宋云芳。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锋;审判员:杨章亮;代理审判员祁妍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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