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冠通典当有限公司诉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江西省永修县公证处、杨某、吴某、李某、李某2公证损害责任案 民事 公证损害 过错 因果关系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

云南冠通典当有限公司

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

江西省永修县公证处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三终字第87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余锋

宋光玉

姚丹

代理律师:

孙航

吴诚

法官解说
本案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颁布实施之前,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而二审合议庭通过法律关系的厘清、各当事人行为过错性的审查、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审查,层层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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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3)西法民初字第170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三终字第878号判决书。
2.案由: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云南冠通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3,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航,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云南冠通典当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
负责人:陶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诚,云南明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江西省永修县公证处。
负责人: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沈某,江西省永修县公证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李某2。
委托代理人:吴某,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华萍;审判员:杨文静;代理审判员:李江永。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锋;审判员:宋光玉;代理审判员姚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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