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禄劝县人和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民事 财产损害赔偿 拆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系禄劝人和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

禄劝县法律援助

文书字号: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罗天惠

姚永祥

赵敏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一审原告杨某与禄劝县人和养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系平等主体签订的民事合同,后因昆明地区"一湖两江"流域禁养,本案所涉的租赁场地在"禁养区"内,故租赁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导致双方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是因为政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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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禄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昆民三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再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禄劝县人和养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
住所地:禄劝县屏山镇发明村委会断烟坡。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县人,系禄劝人和养殖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住云南省禄劝县。
委托代理人欧保华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局。(以下简称禄劝县农业局)
住所地:禄劝县屏山镇秀屏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朝兵,禄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张瑞。
二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韬;代理审判员:沈男;代理审判员:荆瑛。
再审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天惠;审判员:姚永祥 ;代理审判员:赵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6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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