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原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石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
指令再审裁定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申字第79号民事裁定书
一审再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昆民监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当事人
申请再审人张某(原审原告)、赵某(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照宗,石林县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王某(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聪,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黎某(原审被告)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成良;审判员:毕天星、王明乾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天惠;审判员:洪琳、姚永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再审结案时间:2013年6月20日
二审再审结案时间:2014年3月20日
二、原审、再审诉辩主张
(一)、原审情况
原审审理查明:2007年7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王某、黎某及昂某与原告之子张某1在被告王某家里打麻将。在打麻将过程中张某1与昂某发生争执,经被告王某、黎某劝说,俩人不冷静发展到打斗,昂某用刀将原告之子张某1杀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1系被他人用锐器刺击胸部致左、右心室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2月20日以(2008)昆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罪犯昂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附带赔偿原告杨某、张某、赵某经济损失22632.5元,其中,丧葬费10008.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24元、急救治疗费2500元、误工费5000元。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某、张某、赵某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1死亡后两被告于2007年7月27日已各自给付了死者家属15000元。
原审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提出是俩被告邀约其子张某1去打麻将,在张某1与昂某发生争执时不加以劝说、阻止,发现张某1被刺伤后不积极抢救,未能尽到合理义务的主张,但未提交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且其所提出的相关赔偿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了判处,除此之外,张某1死亡后两被告也已各自给付了死者家属15000元,作了一定的经济补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再审诉辩主张
申请再审人张某、赵某申请再审称:2007年7月27日,被申请人王某(原审被告)邀约我儿子张某1去他家里打麻将赌博。在赌博过程中与昂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昂某用刀将我儿子杀死。王某提供了赌具、地点。发生争执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共同违法聚赌的被申请人王某至今为止没有受到任何追究,对受害人也未进行赔偿,其行为与我儿子受害有关联。原审判决不合理。故此,请求判令被申请人王某赔偿:张某1丧葬费11442元、死亡补助费52680元、被抚养人张某生活费13170元、被抚养人赵某生活费2364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合计200932元。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王某在原审中答辩称,我没有约过申请再审人之子到家里用麻将赌博;申请再审人之子张某1是被昂某用刀杀伤致死的,与我无任何关系,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的事实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足以认定。且申请再审人的民事诉求人民法院已作了判处,由昂某予以赔偿,现申请再审人又向法院起诉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申请再审人之子受伤后我们当即通知了其亲属,尽到了力所能及的义务,张某1死亡后按镇司法所的调解已补助了其家属15000元。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无理诉讼请求。
三、再审事实和证据
王某、黎某是石林县北大村小学教师,张某1、黎某是王某的学生。王某在北大村街上有一临街铺子,铺子内提供麻将桌供人玩麻将赌博。2007年7月26日午后,昂某(2002年6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王某、黎某以及歌厅小姐(公安卷第一卷15页11-12行昂某供述)等在王某铺子里玩麻将,晚饭后仍接着玩。7月27日零时许,玩麻将的人先后离开,王某、黎某、昂某三人在王某铺子里,又邀约"张某2"(张某、赵某之子张某1小名)前来参与打麻将。凌晨1时许,王某、黎某及昂某与张某1在王某铺子里继续打麻将。其间,张某1因连续两次输钱提出与黎某调换座位改坐向被拒绝,张某1未针对具体对象吵嚷起来,昂某见势想收赢得的钱离开,张某1不准并与昂某发生争执吵嚷。吵嚷中,张某1抓起一把麻将砸向昂某,王某、黎某说"大家在一起玩,不要这样整?"张某1和昂某俩人均不冷静,张某1抬起小板凳、昂某从腰间拔出水果刀相互对峙。王某、黎某见状未加制止走出门外,任其二人打斗。打斗中,张某1胸部被昂某用水果刀多处杀伤后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2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昆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昂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附带赔偿原告杨某、张某、赵某经济损失22632.5元,其中,丧葬费10008.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24元、急救治疗费2500元、误工费5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杨某、张某、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云高刑终字第6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某1死亡后王某、黎某经北大村乡司法所调解,于2007年7月27日每人自愿给付了死者家属安葬费15000元。
另查明,2007年9月17日,石林县公安局以石公(北)决字第(2007)第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王某"用麻将进行赌博"为由处以500元罚款。因昂某履行不能,死者张某1家属未能根据(2008)昆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获得实际赔偿。
本案再审过程中,张某、赵某与黎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黎某除2007年7月27日已给付张某、赵某15000元外,于2013年3月1日前再赔付张某、赵某27500元(已付清)。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第一组证据:王某在公安卷第一卷31页4-6行、37页第7-14行的陈述。黎某在公安卷第一卷41页3-4行、第46页倒数第3-4行的陈述。昂某在公安卷第一卷14页11行、 第15页第5-7行、第24页倒数第7-9行的供述。证明:打麻将赌博地点是在王某家。
第二组证据:王某在公安卷第一卷38页2-3行的陈述;黎某在公安卷第一卷第47页第10-14行的陈述;昂某在公安卷第一卷16页倒数2-3行、在公安卷第一卷26页倒数9-10行的供述。证明:在张某1与昂某打斗过程中王某劝阻不到位,存在放任行为。
第三组证据:
1、昂某供述:在公安卷第一卷14页倒数1-5行;在公安卷第一卷15页5-7行、倒数3-4行、18页倒数4-6行、在公安卷第一卷25页倒数5-8行、在公安卷第一卷26页倒数9-10行。
2、黎某陈述:在公安卷第一卷43页倒数4-6行;在公安卷第一卷43页13-14行、44页5-7行;在公安卷第一卷46页倒数6-7行。
证明昂某、黎某、张某1三方互相不认识,张某1是王某叫去其家里打麻将。
第四组证据
王某在公安卷第一卷31、32、33、34、36、37、38、39页都提到张某1小名"张某2"。王某在公安卷第一卷39页第2-4行的陈述。
证明王某、张某1是同村人且知道张某1的小名叫"张某2"且系王某的学生。王某和黎某也是师生关系;同时王某认识昂某。
第五组证据,证明昂某、黎某去打麻将地点的事实。
在公安卷第一卷41页倒数2行。证明黎某是自己去打麻将地点;
在公安卷第一卷15页倒数5-7行。证明昂某白天就在王某家打麻将。
第六组证据,石林县公安局以石公(北)决字第(2007)第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用麻将进行赌博"的王某处以500元罚款。证明:王某的行为达到治安处罚的程度。
本案争议的焦点:王某是否有过错,其行为与张某1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四、再审判案理由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张某1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昂某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但王某在自家铺子中提供场地和赌具,引来社会各色人物,为滋生违法犯罪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对其中隐藏的危险和风险,王某作为公职人员主观上应当明知。对自己先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引发的违法犯罪危险有义务防范、消除,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客观上正是其违反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社会治安管理的赌博行为与犯罪行为相结合,其提供违法犯罪机会和条件的不作为侵权行为与昂某的犯罪行为相结合造成了张某1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间接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背离职业规范,违纪违法,其过错显而易见。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认为王某等人玩麻将是娱乐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无直接的侵权行为,与张某1的死亡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于情均不能令人信服,本院不予采纳。在犯罪人昂某民事赔偿履行不能的情况下由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法于情均为妥当。原审判决认为案发后王某支付了15000元安葬费,且受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请求在(2008)昆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已作了判处的理由,忽视了罪犯昂某的民事赔偿责任与侵权人王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性质上的不同,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请求过于苛刻。纵观本案,申请再审人的诉求有其合理之处,本院应当予以采纳并对原审不适当判决予以纠正。王某受到的治安行政处罚不能代替其民事赔偿责任和党纪政纪责任。当然,死者张某1在本案中也具有重大过错,本院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请求不予支持并依法应当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数额,本院根据王某已赔付15000元、黎某先后赔付的42500元和庭前与王某做工作等情况结合本案实际予以确定。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张某、赵某、杨某系死者受害人的近亲属,依法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到杨某父母家中核实,杨某表示不再参加诉讼主张权利。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不适格的主张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五、再审定案结论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石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
二、被申请人王某除2007年7月27日已给付的15000元外,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再赔付申请再审人张某、赵某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
三、驳回申请再审人张某、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诉讼费。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被申请人)王某上诉称:请求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上诉事实与理由:一、再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再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不作为侵权与被害人的死亡损害后果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错误。首先,上诉人未对被害人实施过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其次,在被害人与昂某对峙时,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劝阻不到位存在放任行为,同时,再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进行劝阻。但上诉人认为,为打麻将这一娱乐行为本身就是一个开开心心的过程,且被害人与昂某均为思想成熟的心智正常的成年人,竟会因为一句简单、随便的口角发生争执并进一步演变为恶性暴力伤害事件,这本身就已经超出了人所能意料的范围,但是,再审法院却要求行为人对超出其可意料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未免强人所难。再次,再审法院认为在被害人拿起板凳与昂某对峙时,上诉人未加劝阻便走开存在放任行为。作为一半百老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选择暂时离开,让双方冷静一下达到的效果会更好,更会避免造成对无关的第三人的不必要伤害,因此,上诉人认为其不存在所谓的放任、不作为的行为,也就与被害人的死亡损害后果不具有所谓的关系。最后,再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社会治安管理的赌博行为与犯行为的结合,提供了犯罪机会和条件进而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上诉人认为,即使其存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和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也不能因此而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为上诉人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承担的应是相应的社会行政管理处罚责任,而不能认定其存在不作为侵权行为的理由,更不能作为要求上诉人对其没有任何过错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2、再审法院认为在犯罪人昂某民事赔偿责任履行不能的情况下由上诉人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本案中,上诉人与犯罪人昂某既没有法律规定的近亲属关系,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更没有自愿代犯罪人昂某承担赔偿责任或代为垫付赔偿款项的意思表示。3、由于上诉人对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当然不应当对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要承担责任,其可能存在的过错程度显然比直接侵权人昂某的行为的过错程度要低得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也不绝对能高于或等于直接侵权人昂某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刑一初字第9号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直接侵权人昂某赔偿被害人配偶杨某与被上诉人经济损失22632.5元,再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再行赔偿被上诉人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加上之前上诉人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已经补偿被上诉人的15000元,上诉人将累计支付被上诉人55000元。也就是说,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没有过错、与被害人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困果关系的被上诉人却要承担直接侵权人2倍多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明显超出了常人的理解能力与承受范围。
被上诉人张某、赵某答辩称:再审判决认定事清楚,判决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二审事实和证据
二审确认事实与一审确认事实一致。
二审中张某、赵某明确表示,因其与黎某已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黎某共赔偿了42500元),故我们不再要求黎某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综合双方诉辩主张及本案确认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某在本案中是否应当对张某、赵某之子死亡后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二审判案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赵某之子张某1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昂某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所致。虽然王某不是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人,但是,2007年9月17日,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以石公(北)决字第(2007)第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王某"用麻将进行赌博"为由处以500元罚款。也就是说,王某在其管理使用的房屋内参与"用麻将进行赌博",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正是由于该赌博行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害得于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据此判决王某在本案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是让无视他人安全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和风险,让无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济,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处理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且趋于公平,本院予以维持。
4、二审定案结论
再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13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
七、解说
本案能因访转诉启动再审的理由主要是:
第一,刑事犯罪行为本质上亦为民事侵权行为。本案的犯罪人应当认定为直接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其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对侵权后果具有原因力的其他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刑事附带赔偿范围与民事侵权责任赔偿范围不同,不能以犯罪人的刑事附带赔偿范围(项目、金额)限制有原因力的其他侵权人的责任赔偿范围。
王成良
【裁判要旨】提供赌博场地何工具,系提供违法犯罪机会和条件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其与他人犯罪行为相结合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