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房屋登记;审查义务;技术条件;审查强度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行初字第0063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允才

陈亮

法官解说
本案反映的问题是民行交叉领域中普遍存在,且较为复杂的问题。尤其在房屋行政登记的过程中,针对资料的真实性,房屋登记机关应当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但该审查的强度究竟以何为限,这值得司法权的仔细考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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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行初字第0063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房屋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允才,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昆山市住建局")。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郭某,男,汉族。
第三人:孟某,男,汉族。
第三人:龚某,女,汉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诗茵;代理审判员:周游;人民陪审员:倪军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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