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盗窃案 盗窃罪 秘密窃取 自首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昆明大唐厨师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13)昆铁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亮

甘律然

阳睿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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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13)昆铁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
辩护人:黄鹏飞,昆明大唐厨师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亮;审判员:甘律然、阳睿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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