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工伤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法院(2013)昌中民一终字第2号
代理律师:

黄臻

吴颖

徐建城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又称为劳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根据《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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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2)玛民一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法院(2013)昌中民一终字第2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系甘肃省宁县中村乡西方华村村民。
一审代理人:黄臻,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代理人:吴颖新疆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威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玛纳斯县玛纳斯镇青年路89号。机构代码证号:72239569-X。
法定代表人:盖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城,新疆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某,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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