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江北再生纸业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昌吉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合同解除权 显失公平 除斥期间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昌中民二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延

马建萍

张进羽

代理律师:

李新

刘江

法官解说
本案保险合同系上诉人提供的格式文本,上诉人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违反公平原则的程度不同,格式条款的效力有所不同,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系严重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应当自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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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2013)昌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昌中民二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昌吉市江北再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玉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新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健康西路29号(昌粮大厦5丘6栋)。
负责人:丁艳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江,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涛。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延;审判员:马建萍;代理审判员:张进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4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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