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刘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案 民事 合同效力 行政登记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未经登记 合同效力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昭中民三终字第16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葛之毅

耿泽凤

张丽勤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在审理过程中出现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如下:本案诉讼的标的物房屋所依附土地没有办理办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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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2013)彝民初字第25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昭中民三终字第166号判决书。
2.案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被上诉人),男,生于1985年11月9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彝良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朱某,女,生于1989年9月28日,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原住云南省镇雄县,现住云南省彝良县(系原告宋某之妻)。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陶某,男,生于1964年3月25日,苗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住云南省镇雄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刘某(上诉人),男,生于1972年9月30日,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农民,住云南省彝良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苟占东云南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伟; 代理审判员:曾杭、袁成。
二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葛之毅;审判员:耿泽凤 ;代理审判员:张丽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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