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巧家县邮政局委托合同案 劳动关系与委托合同关系的区别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巧家县邮政局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昭通分所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昭通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昭中民二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戚凯

戚凯

法官解说
本案中,邮政局与代办员之间的代办关系应当定性为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巧家县邮政局对王某的业务作了严格的规定,有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内容,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形成了事实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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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2013)巧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昭中民二终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25日,云南省巧家县人,务农,住巧家县。
被告(被上诉人)巧家县邮政局。住所地:巧家县白鹤滩镇新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易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徐勇,男,汉族,现年36岁,云南省巧家县人,巧家县邮政局职工,住巧家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戚凯,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昭通分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戚凯,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昭通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祖贵;审判员:冉隆寿、杨德祥。
二审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九华;审判员:杨胜洪;代理审判员:浦红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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