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四人盗窃案 复制公交"一卡通"予以出售牟利的案件如何处理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111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砺兵

张金妹

席久义

法官解说
1、关于本案的定性
辩方提出本案应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定性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辩方的主要依据是200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一个答复,即《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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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111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彦
被告人徐某,男,1983年3月28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人。
被告人陈某,男,1988年1月19日出生,河北省人。
被告人王某,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河北省人。
被告人廉某,男,1979年8月4日出生,吉林省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砺兵;陪审员:张金妹、席久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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