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某强奸案 强奸罪;非典型"强奸;证据认定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2160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非典型"强奸案件认定标准的问题。在"非典型"强奸案件中,与传统强奸案件中以"偏僻地点"、"陌生男子"、"暴力胁迫"等典型强奸案件特征不同,"非典型"主要表现在案件发生在熟人之间、被害人往往自愿来到案发地点、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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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2160号
2.案由:强奸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于波
被告人:及某,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现住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于2013年5月27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枢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晓丹北京市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李佳丽;代理审判员:崔光同;人民陪审员:王杰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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