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1等人保险诈骗案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持有
案由:
保险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77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贾丽英

刘峥

张咸锋

代理律师:

吴姝

法官解说
(一)、行为人不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的罪名认定?
本案的部分指控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系李某1等行为人自身,基于共犯理论,对于参与实施的各行为人认定保险诈骗罪不存在争议,但部分指控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不是本案指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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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772号刑事判决书。
案由:保险诈骗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季成。
被告人李某1,别名"李某2"(冒名:"赵某1"),男,1977年7月5日出生,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界首市;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2年6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被逮捕。
辩护人吴姝,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3等六人及各自辩护人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丽英;人民陪审员:刘峥、张咸锋。
审结时间:201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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