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北京德纳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竞业限制的适用法律及补偿金的确定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77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史震

张宝荣

陈琛

代理律师:

李昊

法官解说
一方面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而择业自由和合法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生存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劳动法》第3条也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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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17733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何某,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何某2(原告何某之父),男。
被告北京德纳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昊,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史震;人民陪审员:张宝荣;人民陪审员:陈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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