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湖州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浮动动产抵押 抵押物确定 优先受偿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25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风利

朱辉

宋仲春

宋仲春

宋仲春

法官解说
本案中,《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最高额浮动抵押合同》以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动产浮动抵押中抵押物的确定,这涉及对《物...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2518号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
法定代表人曹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风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辉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恒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杭长桥北路1399号A幢01室。
法定代表人彭静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仲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缪某,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代理人宋仲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恒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1176号235室。
法定代表人缪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仲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员:李增辉;人民陪审员:丁京莉李凤雨
6.审结时间: 2013年9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