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名誉权;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管理义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951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姜超峰

于国强

法官解说
该案例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判断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对网站的管理义务,并由此判定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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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9516号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关某,女,1991年4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姜超峰,北京宝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国强,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凌巍;审判员:程屹;人民陪审员:孙冀鹏
6.审结时间: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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