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诉张某2等遗嘱继承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实体权益;原判决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24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艳涛

李鄂陵

陶亮

法官解说
第三人撤销之诉系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时新创设的诉讼程序,这一程序设立的法理依据为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弱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扩张和审判的反射效力,实践需求为恶意诉讼现象的遏制和案外第三人利益的维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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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2464号判决书。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1,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艳涛,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鄂陵,北京市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陶亮,北京市融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3,女,1961年11月1日出生。
被告张某4,女,1963年12月9日出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助理审判员:郑瑞涛
6.审结时间: 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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