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1诉闫某2代位继承案 代位继承;抗辩;抚养义务
案由:
代位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8119号
审理法官:

姜波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焦点问题:即"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中"有权继承的份额"的认定。即代位继承的份额是否受到被告对于被继承人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这一因素的影响。
首先,该问题就涉及到代位继承权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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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8119号。
2、案由:代位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闫某1,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闫某2,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代理审判员姜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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