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航安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稽核案 社保稽核;责令改正;实质影响;受案范围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社保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包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和社会保险领域情况两方面内容,实施主体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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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3号判决书。
2.案由:社保稽核。
3.诉讼双方
原告:原告北京民航安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机场辅路民航局200号。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王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被告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区18号院。
法定代表人顾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干部。
第三人崔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审判:审判员:哈胜男;代理审判员:寇天功;人民陪审员:冯立森
6.审结时间: 2013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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