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信息网络传播权 教唆侵权 侵权认定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教唆侵权构成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也是首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判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教唆侵权责任的案件。该案件的审理思路对于今后同类案...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4号判决书。
2.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
委托代理人:徐某,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崔某,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新宇。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智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务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赵刚
6.审结时间: 2013年4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