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1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刑事卷宗;政府信息公开;刑事诉讼法
案由:
行政执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行初字第589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2007年4月5日以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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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行初字第58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陆某1。
委托代理人:陈昱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园1号。
法定代表人:陶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陆某2,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世奎;人民陪审员:杜月霞席久义
6、审结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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