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牟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共同犯罪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本刑一初字第000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贾雪峰

沈卫东

张益

代理律师:

肖媛媛

贺璐璐

法官解说
"人之初、性本善",人出生时本来都是善良的,之后遇到各种事物,生存在不同的环境,分出了人的善与恶,三六九等不同的人生。对于未成年犯罪系列案件,最好的矫正方式就是在他们成年之前加强品德教育,让其认清社会,感知社会的存在和自身...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本刑一初字第00036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被告人庞某(绰号:小宝),男,1996年11月15日出生,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许某,女,系被告人庞某母亲。
法定代理人田某,男,系被告人庞某继父。
指定辩护人肖媛媛,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牟某,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贺璐璐,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旭。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雪峰;审判员:沈卫东;代理审判员:张益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