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诉柳州市国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表见代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

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

柳州市国美木业有限公司

柳州市柳北区志涌胶合剂厂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二终字第2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钢

温清华

李婷婷

代理律师:

潘永达

王一辰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于"表见代理"的理解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律之所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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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判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119号判决书及裁定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二终字第257号判决书。
(二)案由:买卖合同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傅某。
委托代理人:潘永达,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一辰,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柳州市国美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甘某,柳州市国美木业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柳州市柳北区志涌胶合剂厂总经理。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基政;代理审判员:温荃;人民陪审员:韦意春。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钢;代理审判员:温清华、李婷婷。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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