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诉柳州市柳北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案 工伤保险;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再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黄敏

熊均荣

杨显强

代理律师:

毛锦华

韦志媛

吴岚

李君

法官解说
处理本案纠纷的关键在于,一是要厘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与区别;二是要正确把握工伤认定行为的法律性质。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一种。在工业社会的早期,就是通过侵权责任法来对工伤事故损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177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柳市民三终字第606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柳市民再字第43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申请再审人):颜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毛锦华,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韦志媛,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北环境卫生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毛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吴岚,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潘震,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李君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宏萍;人民陪审员:李珠、王华文。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海用;审判员:林桂章;代理审判员:陈淑蓉。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敏;审判员:熊均荣;代理审判员:杨显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2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