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等借款合同案 公司分立;侵害债权;连带责任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柳铁民初字第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潘树强

翟天兵

赵菲

代理律师:

钟阳

毛秋明

邓朝文

法官解说
本案合议庭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制裁逃债行为,大胆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创立的"合并分立"概念及侵害债权法律前沿理论,有力地维护了公平正义。
一、合并分立
"合并分立"概念的运用,是法官突破立法、利用学理的知识进行准确定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柳州铁路运输法院(2013)柳铁民初字第12号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郑某。
委托代理人:钟阳,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以下简称罗城淀粉厂)。
法定代表人:韦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罗城鹏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翔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毛秋明,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1。
委托代理人:邓朝文,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城科潮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树强;审判员翟天兵、赵菲。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25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六个月)。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