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杨某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返券商品;购买发票;购物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自强

曹阳

曾海燕

代理律师:

文娟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如何处理财产损失以及如何认定财产损失的价值。对于贵重装饰品这类财产损失,轻微的损坏并不影响使用功能,但可能造成很大的价值差异,且装饰品的价值在不同人眼里价值也存在悬殊。本案中,玉手镯在原告眼里,具有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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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3)株天法民一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株中法民一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胡某。
被告(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文娟,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支公司
负责人姚珍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佳,该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怀艳
二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自强;审判员:曹阳;代理审判员:曾海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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