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莫某等生命权案 未成年子女死亡;继承;离婚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福平

唐勇

毛雪梅

代理律师:

诸葛灵

孙全

王艳

法官解说
1、本案涉及未成年人的生父母离婚后,生父再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在监护未成年继子时,未成年人死亡,生母起诉要求生父及继母赔偿损失。争议焦点就是生父是否要赔偿生母的损失及生父是否具有赔偿请求权。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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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女。
委托代理人:诸葛灵,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桂林富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瑞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诉人):廖某,女。
被告(上诉人):莫某,男。
廖某、莫某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卫权,桂林市名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孙全,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诺;人民陪审员:丁建英、明卫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福平;审判员:唐勇;代理审判员:毛雪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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