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等诉被告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侵权责任;责任竞合;具体请过失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恭城瑶族自治县水利电力公司

恭城瑶族自治县铭生企业代理服务中心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4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胜

关玉霞

庄良平

代理律师:

莫纪军

法官解说
近年来,我国因医疗损害发生的纠纷成大幅上升趋势。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为例,2011年共受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2起,2012年共受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4起,2013年共受理医疗事故纠纷案件7起。可以看出,医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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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恭民初民第36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418号判决书。
2.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谢某。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1。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2。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3。
原告(被上诉人):段某。
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某,恭城瑶族自治县水利电力公司退休职工。
上列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某,恭城瑶族自治县铭生企业代理服务中心主任。
被告(上诉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梁某,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该院质量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莫纪军:广西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聂华宇、周年斌;人民陪审员:刘绍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吴胜、关玉霞、庄良平。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5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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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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