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蒋某合同案 合同解除;违约金;合同条款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45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胜

庄良平

关玉霞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蒋某上诉的理由之一是合同解除与支付违约金不能并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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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3)民初字第48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一终字第456号判决书。
(二)案由:合同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爱兵,桂林市诚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蒋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萍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唐忠军,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潘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廖莉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胜;审判员:庄良平;审判员:关玉霞。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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