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追偿权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1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吴小嫦

何华

王裕松

代理律师:

覃昕

秦兰英

法官解说
本案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解说本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阐明:
一、是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内容。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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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2013)资民初字第1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桂市民二终字第125号判决书。
2、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魏某。
委托代理人覃昕,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兰英,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关志明,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陆某,该公司职员。
一审委托代理人莫某,该公司职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唐海民。
二审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小嫦;审判员:何华、王裕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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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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